燕某某
李德志(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
燕某乙
燕树忠
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燕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某乙。
委托代理人:燕树忠。
委托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朱金池
审判员:陈琳琳
审判员:李娜
书记员:刘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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