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燕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燕某某
张海庭(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韩冬(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庭、韩冬,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庭、韩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提交借条两份,共计借款50000元,且借条写明现金已收到,对于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但是因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燕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提交借条两份,共计借款50000元,且借条写明现金已收到,对于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但是因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燕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麟
审判员:王胜刚
审判员:赵寒星

书记员:张亚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