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华,女。
原告燕某某与被告上海童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许某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燕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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