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理人:安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系燕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司机。
被申请人:刘胜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车主。
申请人燕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被申请人刘胜权所有的D4696F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5万元。申请人燕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被申请人刘胜权所有的D4696F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5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燕某某暂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马燕
书记员: 褚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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