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政,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李某诉被告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熊某某、李某诉被告李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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