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龙某,女,生于1957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被告:罗丰,男,生于1982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53年6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系被告罗丰的父亲。
被告:田务全,女,生于1956年12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系被告罗丰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一般代理),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龙某诉被告罗丰、罗某某、田务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熊龙某以被告罗丰是××还需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龙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熊龙某负担。
审判员 苏美达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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