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青锋。
委托代理人周天瑾,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
被告熊某某。
被告熊友治。
原告熊青锋诉被告熊某某、熊某某、熊友治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学斌、人民陪审员王义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青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天瑾和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熊友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所争议的祖屋系熊明见所有,被告熊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拆除该房屋并未侵害第二继承人原告熊青峰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三被告赔偿拆除其房屋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熊青峰诉称三被告修建房屋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只向本院提交宅基地申请证明,并未向本院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故不能证明三被告修建的房屋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请求将该土地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青峰对被告熊某某、熊某某、熊友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35元,由原告熊青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彬 审 判 员 邓学斌 人民陪审员 王义元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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