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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丁某某、潘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申请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居民,住河南省罗山县。被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居民,住湖南省。被申请人:谢其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居民,住湖南省。

申请人熊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某某、潘某某、谢其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熊某以其名下在工商银行广州洛溪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某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熊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洛溪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账号:36×××93;户名:熊某),期限为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二、冻结被申请人丁某某、潘某某、谢其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熊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晓东

书记员: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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