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长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熊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长某负担。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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