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长明,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县万和镇青苔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世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世喜,系该村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长明因与被上诉人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苔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长明,被上诉人青苔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世喜、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的《土地兑换合同》是熊长明、青苔村委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存在,属有效合同。熊长明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文书将青苔村委会的全称误写为“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二审纠正该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邓明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 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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