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飞,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和。
委托代理人:谭锐锋,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以等待李志勇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因本案的事实需向武汉经纬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进行调查,现李志勇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丁 青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恋萍
书记员:黄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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