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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张某某、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盛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负责人牛文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华某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泽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徐州华某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是否追加第三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2、原告损失评估是否应当得到认可?3、本案涉及的涉案货车车辆是否有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本案在庭审中,经询问原告是否追加本次交通事故车辆(鄂E×××××)车主及保险公司,原告表示,另一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告放弃另一车辆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减轻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的赔付额度。关于原告车辆损失评估问题,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经鉴定部门鉴定,其车辆的修复可能超出车辆的实体价值,且该车辆的损失已经达到整车报废条件,没有修复价值。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应提供证实该车辆可以或修复后能够恢复原来应有的性能的相关证据,但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货车是否有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问题,涉案货车是否有相关证件,因为被告肇事司机及车主未到庭,无法核实其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是否办理,该资质证件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在办理保险合同中审查,其相关证件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在三者商业险中赔偿164864元,合计16686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在赔付原告损失后,原告应将受损车辆及相关证件交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被告张某某、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二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6686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4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熊某某将鄂E×××××别克BUICKSGM7206ATA小型轿车及其相关证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张某某、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是否追加第三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2、原告损失评估是否应当得到认可?3、本案涉及的涉案货车车辆是否有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本案在庭审中,经询问原告是否追加本次交通事故车辆(鄂E×××××)车主及保险公司,原告表示,另一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告放弃另一车辆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减轻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的赔付额度。关于原告车辆损失评估问题,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经鉴定部门鉴定,其车辆的修复可能超出车辆的实体价值,且该车辆的损失已经达到整车报废条件,没有修复价值。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应提供证实该车辆可以或修复后能够恢复原来应有的性能的相关证据,但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货车是否有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问题,涉案货车是否有相关证件,因为被告肇事司机及车主未到庭,无法核实其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是否办理,该资质证件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在办理保险合同中审查,其相关证件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在三者商业险中赔偿164864元,合计16686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在赔付原告损失后,原告应将受损车辆及相关证件交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新沂公司。被告张某某、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二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6686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64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熊某某将鄂E×××××别克BUICKSGM7206ATA小型轿车及其相关证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三、驳回原告熊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张某某、徐州市华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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