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道全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某科贸有限公司
熊新文(湖北安陆法律援助中心)
潘某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道全。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天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南城办事处刘庙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5574612-5。
法定代表人朱贤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新文,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道全诉被告湖北天某科贸有限公司、被告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道全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熊道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道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道全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熊道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道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熊道全负担。
审判长:陈玉华
审判员:张炬
审判员:周宗德
书记员: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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