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赤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申请人:黄细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系朱赤红之母。
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朱赤红、黄细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申请人熊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申请撤回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熊某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熊某承担。
审判员 程艳辉
书记员: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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