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
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万里涛
蒋某
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万某某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里涛。
被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万里涛、蒋某、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万里涛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熊某提供担保金1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担保人杨新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宝马牌轿车、及其本人与朱春桂共同所有的位于珍珠路3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及担保人杨新江、朱春桂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熊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轿车。
二、查封杨新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宝马牌轿车。
三、查封杨新江、朱春桂共同所有的位于珍珠路3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及担保人杨新江、朱春桂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熊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奥迪牌轿车。
二、查封杨新江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宝马牌轿车。
三、查封杨新江、朱春桂共同所有的位于珍珠路3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
审判长:尚峻松
审判员:慎茜
审判员:郭兴宽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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