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某某、熊某等与咸宁景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熊某
熊辉
熊波
李启胜
刘卫国特别授权代理
咸宁景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李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系受害人张细先生前丈夫。
原告熊某,系受害人张细先生前长子。
原告熊辉,系受害人张细先生前次子。
原告熊波,系受害人张细先生前三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启胜、刘卫国。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咸宁景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某园林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诉被告景某园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以其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某某、熊某、熊辉、熊波负担。

审判长:黄大湖

书记员:毛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