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自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黄某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号。
负责人:周英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自生与被告黄某某、黄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自生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某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熊自生负担。
审判员 段艳梅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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