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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住陕西省安康市。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智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靳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继江
书记员: 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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