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夏威(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
盛某某
刘咏华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
被告盛某某。
被告刘咏华。系被告盛某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盛某某、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刚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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