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韩庆阔,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
负责人:胡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熊某诉被告杜某、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以已得到相应的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 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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