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群英
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
柯文生
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群英,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党应,该校校长。
组织机构代码:42088162-5。
委托代理人柯文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群英诉被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熊群英与被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于2013年3月28日达成协议,故原告熊群英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群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群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群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群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审判员:陈玲
审判员:朱启志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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