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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宇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广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22层2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宇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熊某某因与两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阳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 莉

书记员:黄显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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