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李某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艳峰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广厦苑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唐某市开平镇赵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秋伟,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某市古冶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设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熊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熊某某担负。
审判长:王建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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