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某某诉李某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王巍(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刘华夏(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李某刚

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巍、刘华夏,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刚。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李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江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炳勇、人民陪审员朱芸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刚向原告熊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李某刚向原告熊某某出具的欠条为凭证。被告李某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故对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李某刚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熊某某借款3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刚向原告熊某某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李某刚向原告熊某某出具的欠条为凭证。被告李某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故对原告熊某某要求被告李某刚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熊某某借款3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刚负担。

审判长:钟江林
审判员:冷炳勇
审判员:朱芸芸

书记员:高小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