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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黄九林,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峰、被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谢某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6年7月15日归还。现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谢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愿意偿还原告借款,但认为其现在经济困难,不能立即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承认原告熊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对借款应承担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某某借款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华斌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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