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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侯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谭建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诉被告侯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熊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27-8号的房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熊某名下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27-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证第0008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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