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6号金帝国际2单元B座××室。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熊某诉谭某某、李某某、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熊某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其诉讼保全的担保,2016年7月2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浴阳 审 判 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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