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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中国人民银行秭归县支行、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011136931K。
负责人:李琼,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熊某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秭归县支行、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撤回对向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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