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熊为维,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颖,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5层D座。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蒋某名下位于光谷新世界中心A地块写字楼B栋/单元18层办公4号房。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蒋某名下位于光谷新世界中心A地块写字楼B栋/单元18层办公4号房的查封。
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邹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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