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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刘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
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刘某
徐世红(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团凤县。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罗田县,现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徐世红,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国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萍、曹荔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主张权利的相关费用共2万元。
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没有社会经验,被他人欺骗,并被拍下不雅视频资料,被告利用手机微信、QQ等方式将原告与他人的不雅视频资料发送给多人,导致原告与他人的不雅视频广泛流传,影响极大,造成原告无法工作,并背井离乡,原告的精神遭到重大创伤,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
被告刘某辩称,1、本案没有名誉权侵权事实。
2、被告将原告与其丈夫的不雅视频传给特定第三人(微信朋友)是应原告的要求。
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3、原告所称“影响极大,造成原告无法工作,背井离乡”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公安机关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三系公安机关询问原、被告及有关证人的笔录,能客观反映被告侵权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2.被告提交的证据二系原被告短信的部分记录虽属实,但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貌,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23时许刘某与丈夫胡远龙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刘某出于气愤,将丈夫胡远龙与原告熊某的性爱视频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发送给李运国、涂方、陈宝及一名河北籍微信好友,致使该性爱视频在微信、QQ等及时软件中传播。
性爱视频中清楚拍摄到熊某面貌,记录到熊某的声音。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虽然原告熊某与被告丈夫胡远龙发生性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但熊某与胡远龙的性爱视频属熊某的个人隐私材料,本案被告刘某未经原告熊某同意,将熊某与胡远龙的性爱视频对李运国等人公布,致使熊某名誉受损,刘某侵害了熊某名誉权。
本案案由确定为名誉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刘某侵害了熊某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将熊某与胡远龙的性爱视频在微信、QQ等及时聊天软件中传播,该视频有可能在不特定第三人手机中储存,致使该视频不能删除,而且有可能由不特定第三人继续向其他人传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数额过大,本院酌定五千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主张权利的其他损失,因原告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二十条  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熊某名誉权的侵害,并书面向熊某赔礼道歉。
书面道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完成。
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熊某精神赔偿金五千元。
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虽然原告熊某与被告丈夫胡远龙发生性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但熊某与胡远龙的性爱视频属熊某的个人隐私材料,本案被告刘某未经原告熊某同意,将熊某与胡远龙的性爱视频对李运国等人公布,致使熊某名誉受损,刘某侵害了熊某名誉权。
本案案由确定为名誉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名誉权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刘某侵害了熊某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将熊某与胡远龙的性爱视频在微信、QQ等及时聊天软件中传播,该视频有可能在不特定第三人手机中储存,致使该视频不能删除,而且有可能由不特定第三人继续向其他人传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数额过大,本院酌定五千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主张权利的其他损失,因原告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二十条  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熊某名誉权的侵害,并书面向熊某赔礼道歉。
书面道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完成。
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熊某精神赔偿金五千元。
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赵国营

书记员: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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