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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单某某、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那某某荣某运输外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袁在东(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单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那某某荣某运输外运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那某某荣某运输外运车队。
住所地:阿某某那某某土地局家属楼下。
经营者杜忠福,该车队业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草市路IT商城综合楼7号。
负责人闫继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明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单某某、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那某某荣某运输外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因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单某某、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那某某荣某运输外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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