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启勇(系原告丈夫),男,住同原告。
被告:嘉东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嘉东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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