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熊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熊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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