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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毛高远。被告:邓某某。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毛高远、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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