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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毛高远、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毛高远。
被告:邓某某。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毛高远、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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