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熊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熊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又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为316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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