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某某诉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11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及配偶张跃山(已故)在友谊乡××村分得土地11亩,自2005年左右,土地由被告进行种植,被告以自行种植或者转包的形式一直使用土地,近几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返还土地,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也申请过村委会及乡镇司法进行调解,要求调解索回土地,但也未能解决此事,这11亩土地是张跃山和原告分得的土地,在2015年底2016年初由被告发包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11亩,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某某辩称,以前这南面有11亩土地是我爸分得的,始终是我种的,北面有10亩地,我爸种了,扁担岗共有30亩地是我给原告的,如果北面的地给我,我同意这11亩土地给原告。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2.承包费收据三张,分别是2015年1月、2015年11月和2017年1月由原告的儿子张拥怀向村委会村长关立凯处交纳2015-2018年涉案的11亩土地的承包费。
被告质证认为,交没交和我没关系。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的父亲张跃山(已故)和母亲熊某某在本村分得土地中的11亩多年由被告耕种经营,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被告以自己的两垧土地给原告为由不同意返还。被告称北面的两垧土地是被告给原告的,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的父亲张跃山(已故)和母亲熊某某在本村分得土地中的11亩多年由被告耕种经营,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称北面的两垧土地是被告给原告的,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如被告有新的证据,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熊某某在本村分得的土地11亩,该土地从2017年起由原告耕种经营。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屈文祥 审判员  夏保贵 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范明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