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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左权、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
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左权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
负责人闫伟青,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左权、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熊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左权、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熊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姚卫琼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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