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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余国庆,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方向阳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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