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童某某。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童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未支付房租,是引导起本次纠纷的责任方,原告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房屋租金2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0元,被告童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上诉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审 判 长 李 婷 审 判 员 周小娟 人民陪审员 高 洁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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