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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汉桥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汉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某区。
委托代理人:周少英、王凯,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住所地:鄂州市华某区楚藩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合堂,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兵,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熊汉桥诉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早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汉桥的委托代理人周少英,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兵、胡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原告熊汉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证实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应该退还给姜幼平土地款780000元的事实,姜幼平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上注明“收到熊汉桥土地转让款900000元”,因为利害关系人姜幼平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原告熊汉桥与姜幼平之间债权转让的真实性;2、被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某分局关于“姜幼平将这笔债权是否转让给熊汉桥,并未通知到债务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辩称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汉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9元,由原告熊汉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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