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汇婳,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大圣,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冬红(系杨大圣母亲),回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熊汇婳诉被告杨大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熊汇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杨大圣归还熊汇婳借款本金170,000元;2.请求判令杨大圣支付熊汇婳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熊汇婳和杨大圣由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6月29日,杨大圣向熊汇婳借款200,000元,约定9月29日归还借款,并口头约定每月还息、到期付本。但是杨大圣支付50,000元利息后不再还款。熊汇婳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杨大圣辩称,其已就本案系争债务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公安分局)报案,普陀公安分局已经刑事立案,并提交普陀公安分局出具的普公(刑一)立告字[2018]12518号立案告知书,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普陀公安分局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汇婳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国妹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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