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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年与张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永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峰,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荣,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熊永年与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熊永年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熊永年支付劳务费1300000元并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张某某承接了荆州至松滋一级公路松虎河大桥的建设施工工程,并将其中的基坑支护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原告熊永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熊永年及工作人员于2014年7月进场施工,约2015年1月左右完工。2016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劳务费用进行了核算,认可原告的劳务费用为132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到熊永年劳务费壹佰叁拾贰万元整”。出具欠条后,被告张某某仅向原告熊永年支付了20000元,余款未付。为此,原告熊永年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  彭刚

书记员:郑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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