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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清诉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清
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王文才
魏建国(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原告熊某清。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才。
委托代理人魏建国,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清诉被告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向阳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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