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
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张某某
原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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