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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诉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
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程某某
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

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思斌,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长:陈胜斌

书记员: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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