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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熊**,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0时03分许,在本市剑邑大桥工业园方向300米处,熊**醉酒驾驶赣C36***小型轿车沿剑邑大桥工业园方向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罗*驾驶的赣C21***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77ml/100ml。被告人熊**承担此次事故中全部责任。被告人熊**与受害人罗*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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