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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熊某甲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熊某甲
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刘杰(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熊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权平、刘杰,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熊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熊某某,被申请人熊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权平、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熊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祖孙关系。
2012年6月1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宣告熊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熊某乙的共同监护人。
2013年4月19日,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然指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熊某乙的共同监护人。
被申请人今年71周岁,年岁已大,已不适合照顾被监护人,并且被申请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现今申请人大学已毕业,也有能力照顾父亲,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不再适合担任熊某乙的监护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现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熊某某为熊某乙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熊某甲辩称:
一、答辩人与被监护人系父子关系,答辩人认真履行了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熊某乙于2008年7月患××,受其疾病影响,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意识其行为后果,生活不能自理。
2012年6月14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特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宣告熊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熊某乙的共同监护人。
自熊某乙患病之日起至今,7年来,被监护人都是和答辩人夫妇生活在一起,并由答辩人夫妇每天24小时亲自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
虽然答辩人现在71岁,但是答辩人夫妇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均非常好,对被监护人的照顾也是尽心尽力、细致入微,熟悉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生活细节、护理情况等,完全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诉的不适合照顾被监护人的情形;答辩人夫妇对儿子的照顾完全是无偿、无私的,在被答辩人给付生活费不够的情况下,答辩人夫妇自己花钱供养被监护人,所以说更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应该说被答辩人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监护人自患病后,在原单位办理了病退,病退之初退休金加上单位补贴每月约2000元,自被监护人领取退休金及补贴之时,被答辩人每月仅从被监护人工资卡里取出1000元给答辩人作为生活费,剩余属于被监护人的退休金及补贴一直由被答辩人占有。
后来退休金及补贴总额增长至约3000元后,被答辩人仍然占有大部分,每月仅给被监护人1100元,而被监护人现在每月各项支出约2000余元,所以被答辩人每月给付1100元远不能应对被监护人的每月支出。
2013年6月被答辩人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以及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还一直占有被监护人的工资,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被答辩人一直占有被监护人的取暖补贴每年1240元,2012年答辩人带被监护人从昌黎老家来到秦皇岛市居住,在当年冬季采暖期到来时,被答辩人却不把该取暖补贴交于热力公司开通暖气,致使被监护人所住房屋处于寒冷之中,相反,是答辩人自己购电使用电暖器等取暖,2013年答辩人考虑到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自己出钱(钱的来源是求助来的)开通了暖气,而使被监护人温暖地度过寒冬。
所以说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自被监护人患病之日起,被答辩人没有尽到照顾被监护人的职责,哪怕是上学放假期间也没有照顾过被监护人,被答辩人因此于2013年曾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2013年4月19日,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然指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熊某乙的共同监护人。
自2013年5月起,至今已有两年的时间,被答辩人非但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反而携带被监护人的工资卡、身份证不见踪影,2013年5月起至今,被答辩人就一直采用邮局汇款的方式将1100元寄给答辩人,从未露面,而剩余1800余元依然被其占有。
无奈之下,答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赡养之诉,被答辩人不仅没有应诉,而且海港区人民法院使用各种方法均联系不到本人,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在2015年5月7日开庭时并没有到庭,现在案件还未了结。
由此更能说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也不想履行监护、赡养义务。
三、被答辩人根本不适合单独做为熊某乙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24小时全程监护、照顾。
被答辩人刚毕业参加工作,根本做不到24小时全程监护被监护人。
如果被答辩人请保姆来照顾的话,保姆的照顾肯定不如答辩人夫妇的照顾对被监护人更为有利;假设即便被答辩人能做到不工作,全天在家24小时照顾被监护人,但是由于被答辩人尚年轻,生活经验少,照顾人的经验更少,对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护理情况了解也甚少,所以对于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起居是不利的,再加上是被答辩人是女孩子,对于照顾父亲日常生活起居,还是有诸多不便的地方。
另外,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精神的寄托,父母对于子女的爱都是无私的。
答辩人在被监护人身上付出的心血可谓是超乎常人的,不求回报的,试问一下,如果找两个人全天护理被监护人,即使把被监护人的退休金和补贴全加在一起也不够。
被监护人患病后,答辩人夫妇仍然无怨无悔、不求回报的对儿子进行全方位的照顾,这是源于父子天性、母子连心、血浓于水的亲情。
被答辩人称答辩人年事已高不能照顾好被监护人,如果被答辩人能够把被监护人照顾的很好,答辩人夫妇可以“解脱”出来安享天伦,这也是答辩人夫妇梦寐以求的事情。
但现实是,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不负责任的,不但不照顾患病的父亲,反而在成年完成学业后仍然再“心安理得”的“克扣”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的退休金及补贴。
如此,答辩人怎么能够放心将儿子交由其照顾。
答辩人夫妇现有的身体条件完全可以继续照顾儿子,如果将自己的儿子交由不负责任的人来照顾,无疑会将被监护人推向不利的境地,无疑会对古稀之年仍然在为儿子“活着”的两位老人造成严重打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申请变更监护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自熊某乙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申请人熊某某、被申请人熊某乙均以不同的方式对熊某乙尽了监护责任。
在熊某乙24小时都需要人监护的情况下,申请人(熊某乙之女)和被申请人(熊某乙之父)不辞辛劳、尽心照顾,争当熊某乙的监护人,体现了血浓于水的亲情,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无私付出应当予以表扬。
虽然根据申请人当庭陈述及所举之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熊某乙将被监护人的房屋拆毁,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等一切事宜需要有人24小时进行监护,申请人熊某某刚刚参加工作,在辛苦工作的情况下,能否对被监护人进行24小时的监护不能确定,且熊某甲体力尚可。
在此情况下,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由被申请人进行照顾显然更为合适。
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相互监督,可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综上,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并本着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的宗旨,以确认不予变更现有监护人为宜。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熊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甲为熊某乙的共同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自熊某乙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申请人熊某某、被申请人熊某乙均以不同的方式对熊某乙尽了监护责任。
在熊某乙24小时都需要人监护的情况下,申请人(熊某乙之女)和被申请人(熊某乙之父)不辞辛劳、尽心照顾,争当熊某乙的监护人,体现了血浓于水的亲情,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无私付出应当予以表扬。
虽然根据申请人当庭陈述及所举之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熊某乙将被监护人的房屋拆毁,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等一切事宜需要有人24小时进行监护,申请人熊某某刚刚参加工作,在辛苦工作的情况下,能否对被监护人进行24小时的监护不能确定,且熊某甲体力尚可。
在此情况下,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由被申请人进行照顾显然更为合适。
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相互监督,可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综上,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并本着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的宗旨,以确认不予变更现有监护人为宜。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熊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甲为熊某乙的共同监护人。

审判长:鹿有力

书记员: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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