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熊为维,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颖,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告熊某诉被告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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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邹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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