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
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王某乙
王某丙
王某丁
原告熊某,女。
委托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
被告王某乙,男。
被告王某丙,女。
被告王某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抚恤金分配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袁媛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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