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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吴某某、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熊某某
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枝江市水利工程处
赵锐(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白马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0738H。
法定代表人邹世清,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田吴某某、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2799.05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初,原告随吴某某在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承接的“枝江市2014年度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调提水项目”第五标段工地做工。
2015年10月15日下午4时许,原告驾驶三轮车运送混凝体行驶至问安镇四岗村1组12号门前路段时,因枝江市水利工程处临时修建用于施工车辆行驶的路基垮塌,导致原告驾驶的三轮车翻入路边田中,造成原告受伤。
原告伤后被送至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判长: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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